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刘瑞雪 姜蔼轩
婚姻家事类案件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婚姻家事也是市民咨询较多的话题之一。订婚后未能结婚,彩礼该不该返还?原先协商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付孩子生活所需,能否要求追加?8月1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高蓓律师和毕鹏飞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几年前,我和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对方所有,我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可以探望儿子两次。”唐先生反映,最近一段,前妻却以各种理由,不让唐先生探望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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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妻多次协商无果后,唐先生暂停了儿子抚养费的支付,想以此获得儿子的探视权。“没想到前妻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唐先生询问律师,在前妻不配合自己探望儿子的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暂停支付抚养费?
高蓓律师表示,唐先生的做法明显欠妥。“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高蓓律师表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为前提也不能相互抵消。虽然对方违反离婚协议侵犯了您的探望权,但您不能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高律师建议,如果对方确实存在阻碍探望子女的情形,唐先生可以就探视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和前夫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底生育一子。因为感情问题,我们2018年离婚,当时孩子还未满一周岁,根据离婚协议,儿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20号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成年。”相女士来电咨询,表示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其花销也逐渐变大。“现在孩子五岁多了,幼儿园费用、培训班费用就占了很大一笔开销,对方支付的1000元钱已经远远不够孩子的开销,我能否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
毕鹏飞律师耐心听完相女士的来电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根据您的描述,虽然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孩子父亲每月需支付的抚养费,如今孩子已经5岁多,正处幼儿教育阶段,从实际情况看,孩子的月消费较之前有明显增加。而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孩子的生活成本也已大幅提高,因此您在原给付标准上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有合法依据,您可以与对方协商具体份额。如果对方不同意增加相关费用,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做出公证的判决。”
当天上午市民来电咨询较多,记者将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如果市民还有这方面的要求,可以拨打高蓓律师18661737928 、毕鹏飞律师18561555695的电话进行咨询。
市民李先生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李先生的母亲于2010年过世,当时未留有书面遗嘱。父亲于2022年过世,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父母名下房产留给自己。父亲去世后,李先生的弟弟和妹妹提出要按份额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李先生认为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表明房产归自己所有,他的弟弟和妹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李先生询问律师,父亲一方做出的遗嘱否能将父母的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又有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李先生父母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各享有房产一半的权利,在李先生母亲未留有遗嘱情况下,其享有的一半产权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李先生父亲及三个儿女继承。因此李先生的父亲虽留有遗嘱,但遗嘱的效力只能处分房产中归李先生父亲所有的那一部分。因此李先生继承自己父亲的份额后应享有该房产75%的份额,他的弟弟妹妹两人各享有房产的12.5%。
市民周先生与李女士2012年经人介绍后,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周先生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周先生将该房产的20%赠予李女士,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了比例约定。现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经离婚。周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房产是否需要分割20%给李女士。
律师说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周先生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的限定份额赠予李女士,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了比例约定,可以认定周先生与李女士对该财产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时,周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将房产的20%分给前妻李女士。
市民赵女士于2011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按照15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女儿,并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当时赵女士出于日后养老的考虑,没有要求女儿支付房款,女儿也让赵女士住在房子里。前段时间,赵女士与女儿因自己的赡养问题产生矛盾,双方闹得不欢而散。赵女士询问律师,自己能否要求女儿将房产退还?
律师说法:赵女士当初将房屋卖给女儿时,双方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是二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的。房产现在在其女儿名下,赵女士想要回房产的诉求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当时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后,赵女士的女儿一直没有支付房款,因此赵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支付当初的购房款,以及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今的房款利息。
许女士来电咨询,目前因感情不和,自己和丈夫正在协商离婚,房产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都已经协商完毕,但是自己的丈夫公积金账户里还有20多万公积金,丈夫称这是个人财产,许女士询问,夫妻一方的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一般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公积金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2019年9月,张先生与武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举办订婚酒宴。订婚当日,张先生交付武女士彩礼66666元及钻戒一枚。2021年春节后,武女士的母亲提出结婚彩礼要66万元,张先生因此与武女士产生了隔阂,双方最终未办结婚登记。因此,张先生询问律师,能否要求武女士退还彩礼及钻戒等。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律师表示,该事件中,张先生与武女士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先生以结婚为条件交付给武女士的彩礼及订婚戒指应当予以返还。
高蓓律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在已经两年多了,但我发现对于居住权,很多老百姓还是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居住权?特别是老年人有意将房产给孩子,又担心将来与子女产生矛盾,子女不让其在房屋内居住。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老人可在其赠予的房产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到房产登记机关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以来即便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女儿,老人依然可以在此房产中居住。
毕鹏飞律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处理婚姻中的家庭纠纷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因此夫妻双方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寻求第三方协助,坦诚面对问题,以及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只有这样,才能让家庭和睦、婚姻幸福。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与第三人杨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底,被告安某在工作中与第三人杨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6年2月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第三人杨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共计146次,总金额为691647元。被告安某通过微信向第三人杨某转账共计7次,总金额为5621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杨某赠与给被告安某的款项发生在原告与杨某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杨某在未与原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被告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关于应返还的款项数额认定问题,扣除被告转账给第三人杨某的款项56210元,第三人杨某共向被告转账金额为635437元。被告辩称上述款项均为第三人杨某向其支付的提成、工资及其他工作所用开支等。法院分析认为,被告主张的提成费用47521元,原告及第三人杨某均认可,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的工资,原告及第三人杨某认可发放有2020年工资46500元,法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主张的其他工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的其他工作费用,原告及第三人杨某均认可为12593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工作费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第三人杨某支付给被告的提成费、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等共计106614元,扣除上述费用,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共计528823元。故判决被告安某向原告杜某返还528823元,驳回原告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解读
本案中安某与杨某系情人关系,杨某对安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妻子杜某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安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本案安某应向杜某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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