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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持续下调业绩基准,什么原因? 全球速递
来源: 券商中国      时间:2023-06-01 01:22:36

经历此前理财市场的大幅波动之后,银行理财公司下调自家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次数愈发频繁。

5月31日,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在多家银行理财公司官网看到,近期这些公司继续下调部分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公告显示,根据不同产品的资产配置差异,这些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下调幅度在10-70个基点左右。另外,有研究机构数据显示,今年4月理财公司在售的3316款理财产品,平均业绩比较基准仍在进一步下跌。

研究人士表示,目前一些机构的理财产品比较基准展示缺乏统一口径标准,存在“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来”的现象。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业绩基准的设置应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考虑其适用性,避免造成“重产品收益,忽视产品风险”的情况。

理财产品被批量下调业绩比较基准

近日,包括招银理财、农银理财、交银理财、中邮理财、光大理财等多家公司在官网发布下调业绩基准的公告,部分产品业绩基准区间下调幅度甚至达到70个基点。

例如,招商银行官网显示,该行正在代销的多款产品陆续下调了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区间数值。以招银理财“招睿零售青葵系列半年定开12号固收类”为例,该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从原来的“2.70%-4.40%”调整为“2.50%-3.70%”,业绩基准上限调低了70个基点,而基准下限下调了20个基点。

交银理财旗下“稳享固收增强14个月定开1号”则将原来4.40%的固定数值调整为了区间数值2.40%-4.50%。农银理财近期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公司旗下三款产品分别调低了业绩比较基准10个基点。

“我们代销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实际收益率与业绩基准偏离的次数实在是太多了。”一家股份行华东某支行的零售客户经理向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举例称,此前她一位客户购买了一款业绩基准为3.8%-4.3%的R2级固收类产品,但去年末该产品到期后竟然跌破净值,导致客户亏损,并引发了客户的不满。

不过,据上述客户经理观察,今年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比较基准确实较去年有所调低,产品到期后收益率与基准偏离的现象也明显减少。

从整个银行理财市场来看,银行理财业绩比较基准呈现明显下行趋势。普益标准发布的4月份理财市场数据显示,4月理财公司在售的3316款理财产品中,2404款开放式产品的平均业绩比较基准3.61%,环比下跌4个基点;912款封闭式产品平均业绩比较基准为3.6%,环比下跌6个基点。

低利率环境下,多类资管产品利率也在进一步调低。5月以来,多家国有大行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利率有所下调,其中四大国有行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自律上限下调幅度约为30个基点,其它金融机构降幅约为50个基点。

保险产品方面,近期有消息称,监管部门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窗口指导,寿险公司将增额终身寿险在内的新开发产品的定价利率从3.5%降至3.0%,这意味着保险产品的保证收益也将有所下滑。有机构测算,预定利率下调或引发保险产品保费上涨。

业绩基准自律过渡期于6月结束

事实上,尽管理财公司通过下调业绩基准,进一步降低投资预期,调整客户对投资的风险偏好,但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理财公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和展示仍存在一些问题。

去年10月,原银保监会官网处罚信息显示,2家理财公司首度因业绩基准展示不规范被罚,涉及的违规事由包括:“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和“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冠苕咨询创始人、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认为,目前,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比较随意,有些机构在实际业绩明显不达业绩比较基准时,不仅会选择适当下调业绩比较基准,甚至干脆直接采用鸵鸟策略,不再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如果实际业绩出现反弹后,又开始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呈现出“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来”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规范性有望进一步加强。2022年末,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下称《准则》),通过行业自律方式,逐步规范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

银行业协会在发布《准则》时还提供了“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和“指数型”三种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示例,同时还设置了6个月的准则过渡期。也就是说,自今年7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后,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对于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导向,周毅钦认为,首先在政策施行方式上应“软着陆”,不能急于求成,政策层面可以分多步走,逐渐强化。应理解银行理财的转型和发行产品时间不长、历史业绩积累不多的现状,短期内马上摒弃之前的做法既不现实,也会造成客户无所适从。

周毅钦还认为,在政策的施行方法上,要市场化和制度化相结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价,理应由各家理财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所定,在充分尊重理财公司的自主定价权的同时,可以对理财公司产品的实际业绩进行回溯,对实际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较大、偏离次数较多的理财公司要加强行政督导。反过来,对于实际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较小、定价合理的理财公司可以在理财登记、理财评比、产品创新、业务拓展等多方面予以监管倾斜,引导理财公司回到以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主赛道上。

责编:杨喻程

校对: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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